一、背景情况
为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目标,按照《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局关于做好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莆农综〔2018〕205号)等文件精神,将《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局关于做好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涵农综〔2018〕318号)转发至各村委会,结合我镇实际,指导做好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二、主要内容
做好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主体内容具体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区范围内规模种粮20亩(含)以上的、有提前报送年度粮食作物种植计划方案、签订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对早季沿海旱地和山坡地(平原灌溉条件较好的水田除外)规模种植早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山区规模种植中稻和甘薯,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山垅田改造复耕规模种粮前三年每年每亩另外再补贴200元;对晚季和秋冬季规模种植晚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以上各项补贴,市级和区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申报材料
按要求准备以下七项材料
1.莆田市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规模种粮当季田块分布情况清单(见附件2)。
3.规模种粮当季田块分布情况汇总表。
4.申报主体的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并鉴证的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6.山垅田改造项目验收证明材料(只限申报山垅田改造复耕规模种粮前三年度额外补贴的主体提供)。
7.水稻种植政策性保险保单复印件(只限种植中、晚稻30亩以上的主体提供),或村委会提供的水稻种植政策性保险统一保险证明(只限种植中、晚稻30亩以下的主体提供)。
(四)申报程序
主体申报→乡村核实→区级验收→市局督查→资金下达
主体申报。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须在8月17日前(明年开始于1月5日前)向区农业局报送年度粮食计划种植方案,方案内容包括:(1)主体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2)耕地流转情况,如流转合同签订时间、面积、田块地点等内容;(3)各季粮食计划种植情况,如各季品种、面积、主推技术、产品销售等内容;(4)申请补助情况。如各季申请补助的粮食种植面积和金额、资金计划用途等内容。
然后,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在各季粮食作物种植后及时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
(五)工作要求
1.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贴实行按季分别申报,申报主体完成当季粮食作物种植大田15天后要向村委会、乡镇(街道、管委会)两级申请核实。
2.整套上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流转一户一合同或农户与中介的委托协议,要按顺序标明编号,并与种粮农田清单中的序号、农户名称和流转面积相对应。
3.村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对擅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取消补贴资格,责令收回补贴资金。
涵江区新县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