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梧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塘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就《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各项制度,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涵政办〔2020〕47号)文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范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资金管理细则
1.加强现金管理制度。村集体所有现金收支必须有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村级各类收入款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入账核算,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凡是单笔开支金额在300元以上必须使用正规票据报销。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报账员和乡镇代理会计分别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非报账员不得单笔开支金额在300元(含)以上必须使用正规票据报销,村库存现金控制在5000元(含)以下,不得超限额。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导致短款、丢失、被盗,除追究责任外,其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赔偿。
2.加强票据管理。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建立收据领购登记簿,主要记载领购时间、数量、收据起讫号码、领用人等。办理登记核销等手续。禁止使用外购和自制的收款收据。
3.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制度。严格落实村级组织“零接待”、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的规定。村居干部在当地开会议事,不得从村(居)集体开支招待费。村居干部因防汛地质灾害、防汛抗台、森林防火、征兵、疫情防控等临时特殊情况,确需在村(居)就餐的,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元(含),每天不得超过50元,需提供值班表、餐费发票,开支超过1000元的需银行转账。
4.规范津补贴标准。村(居)民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如需要发放误工补贴的,须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备案,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50元。不得多列参会人员或多列会期,不得擅自提高误工补贴标准。村(居)干部(含聘用人员)不得参与领取误工补贴。报销时须附上有参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级党组织举行的党员大会等会议和各项组织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发放或领取礼品礼金等福利补贴。
5.规范村级聘用干部报酬待遇。村级聘用干部报酬待遇原则上按照《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涵委办〔2018〕15号)文件执行,不得超过正式干部标准。严禁巧立名目滥发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及补贴等;应作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项目,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6.严格村干部旅差费用管理,不得实行按月定额包干。村干部(指在职在岗)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填写旅差费报销单报账,车船费凭实际票据报账,补助按涵政办【2020】47号文及相关文件规定填报。
7.严格控制其它支出。村级雇工的,要有雇工出勤表,现场干部监工2个人签字确认,注明雇工时间、事项、地点(或项目),附有现场做工照片,雇工报销名册要按姓名、工资标准、工日、应发工资、身份证号码、领款人签名,雇工表里的签名要与报销名册里的签名笔迹一致,单个人单笔雇工费1000元(含)以上的要汇款,附银行清单。
(二)资产资源管理细则
1、集体资产资源清查与报告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涵政办〔2018〕17号)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盘盈、盘亏、报废或毁损的资产按程序申报处置;对清查出的账外资产按程序纳入账内核算;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或无法支付的债务按程序核销。对盘存清查的增、减情况书面上报镇包片领导批复,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资产与实际相符。将清产核资数据及时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2.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一是登记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列表清单,按照有关报批程序核销,召开两委(包括村监会人员)会议研究,提交党员大会商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经镇包片领导批复,报镇农村集体“三资”办(镇经管站)备案。二是保管与使用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应纳入账内进行核算,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折旧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和变卖集体资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台账,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承包、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3.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原则上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办(镇经管站)备案。
4.规范招投标制度。镇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对村级采购项目、工程项目、资产交易、资源开发利用等招投标的指导。乡镇街招投标办主要审核招投标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招投标项目是否符合程序,材料是否齐全;协助村级对招投标项目标的评估;听取村民对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村级开展招投标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建立并管理招投标有关档案资料,督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规范的合同文件,并按合同规定履约,建立健全跟踪管理记录及合同履约效果评价结论。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细则自通知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郭
联系电话:0594-3998686
联系地址: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平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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