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湄洲岛社会事务局、北岸工委宣传部,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设,巩固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果,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和《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我局制定了《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
申报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设,推进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促进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非物质文 化遗产传承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3〕61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授徒的机构和平台,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教、帮、带、传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播、传承和弘扬。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分生产型、专业型和普及型。生产型适用产业化模式操作的传承基地(传习所),专业型适用培养专门人才的传承基地(传习所),普及型适用以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知识为目的的传承基地(传习所)。
第四条 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等程序。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申报工作,由莆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
第五条 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申报主体可以是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单位,也可以是具备一定保护能力、符合相应保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第六条 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以传统师徒传授或培训的方式开展传习、授徒活动;有该项目的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
(二)有相对固定的展示、排练、培训教学或加工制作的场所。场所应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方式,全面展示该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传承谱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信息。传承基地的面积须在200平方米以上,传习所面积须在60平方米以上。
(三)普及型传承基地接受传承的学员须在20人以上,普及型传习所的学员人数须在10人以上;生产型和专业型传承基地的学员人数须在5人以上,生产型和专业型传习所的学员人数须在3人以上。
(四)建有系统完整的档案,包括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管理制度、人员名单、物品清单等,以及在传承活动中的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有条件的传承基地应该建立数字化数据库。
(五)有指定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六)有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 凡具备条件的传承单位可先向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同意后,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隶属市直有关部门的传承单位,报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表;
(二)该申报单位开展传承活动的工作总结;
(三)年度传承工作计划;
(四)传承活动场地、面积、传承活动相关照片,以及可能提供的影视资料;
(五)传承人和基地(传习所)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介绍和登记表;
(六)学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七)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经费来源证明;
(八)其它有助于说明创建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申报的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进行汇总、审核和评审,原则上进行实地核实。经评审确定的传承基地名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为期10天的社会公示。传承基地(传习所)名单经过公示后,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命名文件,颁发牌匾。
第九条 对获得命名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其开展传承传习活动,主要方式有:
(一)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二)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三)开展相应的宣传。
第十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命名后,应履行传承发展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职责和义务。每年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应进行督查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核实后,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传承基地(传习所)资格。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传承基地(传习所)定期复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