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7〕99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文〔2018〕59号)的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文件重点内容
(一)行动目标: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设,巩固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果,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3〕61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重点条文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授徒的机构和平台,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教、帮、带、传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播、传承和弘扬。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分生产型、专业型和普及型。生产型适用产业化模式操作的传承基地(传习所),专业型适用培养专门人才的传承基地(传习所),普及型适用以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知识为目的的传承基地(传习所)。
第六条 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以传统师徒传授或培训的方式开展传习、授徒活动;有该项目的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
(二)有相对固定的展示、排练、培训教学或加工制作的场所。场所应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方式,全面展示该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传承谱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信息。传承基地的面积须在200平方米以上,传习所面积须在60平方米以上。
(三)普及型传承基地接受传承的学员须在20人以上,普及型传习所的学员人数须在10人以上;生产型和专业型传承基地的学员人数须在5人以上,生产型和专业型传习所的学员人数须在3人以上。
(四)建有系统完整的档案,包括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管理制度、人员名单、物品清单等,以及在传承活动中的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有条件的传承基地应该建立数字化数据库。
(五)有指定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六)有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 凡具备条件的传承单位可先向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同意后,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隶属市直有关部门的传承单位,报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表;
(二)该申报单位开展传承活动的工作总结;
(三)年度传承工作计划;
(四)传承活动场地、面积、传承活动相关照片,以及可能提供的影视资料;
(五)传承人和基地(传习所)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介绍和登记表;
(六)学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七)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经费来源证明;
(八)其它有助于说明创建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命名后,应履行传承发展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职责和义务。每年县区(管委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应进行督查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核实后,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传承基地(传习所)资格。
三、文件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落实措施
涵江区历史源远流长,文化积淀丰厚,素有“海滨邹鲁”之称,保留下了众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人民群众节庆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自娱自乐的精神食粮。
1.我区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利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会议等各种场合,宣讲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进一步统一认识,切实增强对保护、传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多次组织文化站长、文化协管员参加全省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区委、区政府还将相关保护条例纳入“五五”普法宣传活动中,同时利用“全国文化遗产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分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单、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图片展览、组织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广大干部、群众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财政补贴、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发动民间力量等形式筹措保护资金,实施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工程,区政府下拨专款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登记、申报工作,开展民间民俗文艺活动,鼓励社会集资建立个人民俗馆、博物馆,利用文化馆一楼展厅建立非遗展示厅,常年实施对外免费开放。向上申请资金建立省级非遗保护项目梧塘黄氏纸扎作品展示馆,补助省级高龄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提高。
3.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保护规划、编制和申报工作。从众多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项目中精选出非遗项目申报下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立非遗传习所。近年来,我区认真按照《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要求,对流传在城镇乡村的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等民族民间文化进行采风、挖掘,建立并完善相关数据库。目前,我区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2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8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39个、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40个、非遗传习所8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9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45人。
涵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