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涵政办〔2019〕8号)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一年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摸底排查、处置整治。三个月内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一年内基本消除重点区域的房屋安全隐患。同时创造条件,争取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推动集中连片旧屋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城乡面貌。
三、攻坚时段
截止至2020年2月29日
四、工作内容
(一)动员部署(3月2日前完成)
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次整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具体任务、行动要求和职责分工。
(二)摸底排查(5月31日前完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业主自查,村居排查,乡镇抽查的方式,对全镇房屋安全隐患开展全覆盖集中排查。
1.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经鉴定的危房;
2.未按规定审批、无专业设计、无专业施工、无竣工验收的房屋(含厂房);
3.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
4.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
5.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房;
6.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7.池塘、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
8.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房屋。
(三)处置整治(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
1.按照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零容忍”,人民群众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要求,本着“急的先查先治”原则,各村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要抓紧彻底整治。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的、砖混的、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房屋,要边查边清,未能提供安全性证明的,要及时责令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责令限期拆除,排除隐患。
3.对业主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可按照《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依法强制执行,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