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指示精神,做好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充分挖掘保供潜力,有效遏制耕地撂荒。
二、政策依据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莆农综〔2022〕67号)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涵农综〔2022〕36号)
三、重点内容
(一)补助对象
投资撂荒地(2021年4月基础台帐内的撂荒地)复耕种粮规模达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服务主体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大户可通过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等来获取补贴。
(二)补助条件
复耕地块种植不少于一季粮食作物,平均亩产不低于上年全区统计发布的平均亩产亩产的70%(第一年)、80%(第二年)和90%(第三年);原则上复耕种粮地块规模应相对集中连片,面积10亩以上;涉及土地流转需签订规范有效的经乡镇经管部门签字鉴证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三)补助内容、标准
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服务主体等)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验收后,在参与其他稳粮补助措施的基础上,耕作种粮的前三年每年每亩给予叠加复耕补贴600元。
(四)申报和佐证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莆田市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撂荒耕地复耕种粮田块分布清单表(附件3)
3.规范有效的经乡镇经管部门签字鉴证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5.复耕种粮地块的前、中、后对比佐证(如照片、测绘图等)
6.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面积验收表(附件4)
7.县(区)撂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5)
8.其它佐证已复耕种粮的材料(如种植保险合同)
四、申报程序
按照“主体申报、镇村核实公示、第三方验收、区级抽验公示、补助申请、发放补助”的流程,规范补助资金发放流程。
1.主体申报
申报主体据实向撂荒地复耕复种地块所在的乡镇报送“第三点申报和佐证材料”中第1-5点材料。
2.镇村核实公示
各撂荒地复耕种粮地块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要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撂荒地复耕、土地流转和种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村(居)委会(含包村工作队)、镇安排专人对申报主体的补助申报情况进行逐一实地核定验收,参与验收人员要在《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面积验收表》(附件4)中签字,并在所在村(居)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乡镇汇总复核辖区所有撂荒地复耕种粮并填报《县(区)撂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5),统一在乡镇公示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相关核实人员签名盖章,将所有申报和佐证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
3.第三方验收
4.区级抽验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补助条件要求,在第三方机构面积验收的基础上,组织技术人员对撂荒地复耕种粮地块进行产量抽查测产,抽查比例在10%以上。各级参与核定验收的人员需在《莆田市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资金申报表》中签名确认,发现虚报面积的主体取消当年及今后2年的补贴申报资格,并退返补助金额。
5.补助申请
区农业农村局于11月30日前,将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决定予以补贴的主体、补助金额等,联合区财政局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6.发放补助
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莆田市农村商业银行涵江支行将各主体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镇村核实公示工作需在粮食作物收获前7天内完成并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以便安排产量抽查测产工作。粮食作物生长期超过11月30日的补助资金将于下一年度申报。
(二)材料要求:整套上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要求装订成册,便于审阅,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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