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以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为前提,对于不愿意投保的农户,不得强制投保;对愿缴费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或委托村级组织向投保的农户收取,可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进行代交。严禁以区、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严禁区或乡(镇)政府承担农户应缴的保费;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等行为。水稻种植面积50亩(不含)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居)按照依法合规程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制作投保清单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租赁土地的种植户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实行单独投保;水稻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必须实行单独投保,并建立种植大户保险跟踪服务机制。
二、投保对象
在我区范围内从事水稻种植的农户可参加水稻种植保险。
三、保险费率和保费
水稻每亩保险金额500元,保险费率3%,保险费15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区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被保险人承担20%,即每亩3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扶贫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3号)要求,水稻种植保险“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负保费比例降至10%,超过10%的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即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8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被保险人承担10%,即每亩1.5元。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十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27号 闽机关发M0595号)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保贫困户的保费承担比例从10%降至5%,下降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即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8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被保险人承担5%,即每亩0.75元。
四、保险责任
在水稻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滑坡、泥石流、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内涝、地震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五、赔偿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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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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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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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栽成活—返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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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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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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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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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穗抽穗期—收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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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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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植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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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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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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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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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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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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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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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含)—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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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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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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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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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六、承保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支公司。
七、出险报案及查勘定损
发生保险责任灾情的,投保人应当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出险报案。承保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及时会同承保户和乡镇、村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