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下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二、政策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转发国家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7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92号)和《关于研究进一步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和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等文件精神。
三、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对象原则上为全区范围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耕地承包权拥有者(即俗称田主)进行补贴。
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即原耕地承包权拥有者),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补贴依据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贴所依据面积原则上为各乡镇最新确权耕地面积,涵东街道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赤港管委会按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五、不补范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长年抛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长年抛荒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项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8.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六、补贴标准
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省下达资金(含当年拨付和历年结转资金)/核实面积。核实面积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核实上报的当年度拟补贴面积为准。
七、补贴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 村级登记
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组别、身份证号码、“一卡通”卡号、应补面积等信息,对相关数据进行造册、统计,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村级公示要提供乡、村两级的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对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村级登记并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工作要于2020年3月15日前完成。
(二) 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管委会)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各村(居)上报农户和应补面积等数据,核对无误后,在乡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乡级公示要提供区、乡两级的举报电话(区农业农村局:3312185,区财政局:3597741),公示无异议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办事处、农场)公章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工作要于2020年4月20日前完成。
(三) 区级测算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对乡镇(街道、管委会)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全区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拨付和历年结转资金),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后的面积及补贴标准测算各户补贴资金,委托莆田市农村商业银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一卡(折)通”将各户补贴资金发放到户,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资金拨付工作将于2020年6月1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补贴数据由区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6月30日前录入福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