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8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工作,确保渔业油价补贴资金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和发放给补贴对象,2018年12月12日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局制定了《涵江区2018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实施方案》(涵农综〔2018〕435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2018年度我区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报、审核等工作,切实将中央扶持和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政策依据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闽海渔〔2018〕200号文件精神、《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内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6〕55号)(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6〕43号)。
三、申报审核
(一)渔民自愿申请
渔船生产者按照补贴对象和具体要求于12月3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涵江区2018年度捕捞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申报油补承诺书各一式一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渔船证书的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需签名并留指模;
2. 渔船有效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捕捞渔船还须提供年审合格渔业捕捞许可证;
3. 各乡镇指定代理的金融机构开户存折的复印件一式一份,申请人必须与渔船证书的持证人一致。
4.填写《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渔船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
5. 已拆解、灭失、减船、过户等情况的渔船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三级资格核查
1. 村级核实。村委会在收到渔民提交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报内容进行初审,审核申报船只的来源、真实性及渔船是否正常生产(年度内累计生产天数超3个月)等情况。经初审无异议的,须由所在地村支部书记、主任同时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对该渔船的来源、真实性和正常生产等情况负责,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于12月30日前汇总报送当地镇人民政府。
2. 镇复核。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报送的初审材料后,组织对辖区申报渔船的来源、真实性及正常生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对核查无异议的,由镇长签注意见,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各镇还要按村造册汇总填写《涵江区2018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审核船名册》,连同申报材料于1月10日前报送区海洋与渔业局。
3、渔业部门审核。收到镇报送的渔船补贴申报后,区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经办人员、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对申请人提供渔业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内容: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缴清年度规费和年度证书签证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手机定位终端,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黑名单、渔业政策性保险和安全终端落实等各类取消、扣减和暂缓发放情况,年度内渔船新造、拆解、灭失等按实际月份比例发放情况。对核实无误的,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经办人员、执法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局长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三)渔船申报公示
区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三级审核无异议的,对各镇申报燃油补贴的渔船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涵江区2018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审核船名册》和《涵江区2018年度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船名册》并送各镇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船名,渔船所有人信息,渔船主机功率,渔船检验、国籍和捕捞许可证证书编号,补贴燃油吨数及扣减情况以及补贴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所有申报燃油补贴的渔船情况必须在涵江区有关网站公示,以及渔船所在地的镇及村居的村务公开栏和显眼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保持所公示内容完整、清晰,并照相存档。设立区、镇、村三级举报电话,对渔船补贴申报情况有异议者,区有关单位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核实,并对异议者进行答复说明等工作。经公示核实无异议的,由区海洋与渔业局通过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渔船燃油补贴管理子系统录入,并逐级汇总上报至农业部审批。
四、扣减事项
(一)不予补贴渔船类型
1.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一律不予补贴。
2. 辅贴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转为过洋性渔船或远洋渔船,领取远洋渔业油价补贴的不再享受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贴。
(二)暂缓发放补贴
1. 未办理渔船、渔工互贴保险的;
2. 未按要求安装安全救贴信息终端的渔船;
3. 违规渔船在结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