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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10-1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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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县(区)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规定,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981日起调整我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享受革命“五老”定期生活补助人员,在现行每人每月1170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调整后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70元。 

  二、经费分担。调整补助标准所需的新增经费,仍由省、市、县(区)财政按7:2:1比例负担。年内新增经费省级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另文下达,市、县(区)财政负担的部分应及时安排下达,确保按时发放。厦门市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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