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 号)和《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莆委发〔2017〕14号文件精神及莆田市民政局起草的涵江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规定,形成《关于加强莆田市涵江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于涵江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汇报了想滚情况,并征得会议同意,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分为七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莆田市涵江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分为规划布局要求和设计要求8点内容,就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依据、配建规模、布局原则、设计要求等进行明确。
(三)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前期工作:分为三点,区规划分局征求区民政局意见后将养老服务设施配置规模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区国土分局将《关于XXX地块无偿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协议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区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监管,区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情况进行监管。
(四)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专业机构及区民政局参与验收,区民政局提出验收意见。
(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交地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后统一交由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开展养老服务,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六)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运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兜底功能和国有资产性质。
(七)加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统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运营管理等事宜。
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