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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莆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 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涵江区科技局 时间:2024-04-17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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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莆市科规〔2024〕1号 成文日期:2024-03-05)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莆田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莆田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5日

  

莆田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推进莆田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范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莆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莆田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是指为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拓宽科技投入渠道,提高全市研发投入,由参与设立该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出资,由市科技局立项并下达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含)以上医院,或设有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

  (二)具有完成临床及基础医学研究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有充裕的资金保障。

  (三)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显著的科研成效。

  (四)内设有专职科研管理部门,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上级主管单位(市卫健委、相关高校或县、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等)同意设立申请,并作为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做好项目推荐、管理实施与验收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

  第四条 申请设立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程序如下:

  (一)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该主管单位向市科技局行文;具有项目推荐权限的高校,可作为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行文,商请批准设立联合资金项目。

  (二)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后批准设立。

  (三)市科技局与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签订框架协议书,协议有效期2年。

  第五条 联合资金项目单位按照框架协议要求提出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指南建议,明确当年联合资金具体规模及项目类型,市科技局审核后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

  第六条 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的提交和推荐应在“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在网上推荐项目时应负责项目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项目查重只在本类项目内进行。

  第七条 受理的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由市科技局依据《莆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负责组织评审及立项工作,专家平均分低于70分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八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汇入市科技局账户后,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项目经费。

  第九条 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由联合资金项目单位自主管理,项目验收工作委托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联合资金项目结余经费由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加强对所主管的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发现违规问题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向市科技局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及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按照《莆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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