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行规定》起草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发〔2018〕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引导和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促进我市校外培训事业健康发展。2018年5月份以来,我局多次召集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分管领导、经办人员召开座谈会,并拟定《莆田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形成本暂行规定。
二、《暂行规定》起草的依据
1.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3.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
4. 《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发〔2018〕100号)
同时参照厦门市、漳州市和晋江市等有关地市的做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2.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3.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6.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8.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9.有与所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标准
1. 举办者
2. 机构名称
3. 章程
4. 办学投入
5.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
6.组织机构
7.管理制度
8.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9.师资队伍
10.培训内容
(四)机构设立
1.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2.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项目的程序及处置办法
(五)监督管理
1.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联席会议制度,教育部门牵头,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安、工商、民政、人社、安监、消防、住建、城管、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长效服务管理制度。
2.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监督、服务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工作。
3.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工商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4.各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上报、安全检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和取缔等工作。
5.各级教育、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安、民政、工商、人社、安监、城建、消防、住建、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6.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7.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不得私自超范围、増项目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8.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简章,开设相应课程,开展培训教学活动,保证培训教学质量。
9.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10.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机构法定代表人就是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1.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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