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幸福院管理,全面建立农村幸福院长效管护机制。
二、出台意义
促进我镇农村幸福院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增强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院。
三、主要内容
分为8个部分:总则、对象与入院程序、院务管理、运营管理、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正向激励、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幸福院管理,全面建立农村幸福院长效管护机制。实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增强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院。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镇政府负责监管,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 对象与入院程序
第五条 凡本村及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入院。
第六条 入院老人由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入院对象进行审核,符合入院条件的对象,幸福院与入院老人及赡养人(代表)签订入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由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 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协议书等。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八条 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
(三)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
(四)关爱来院活动老人,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督促专职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效完成目标任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九条 农村幸福院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
第十条 专职服务人员负责在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
第十一条 已建成农村幸福院至少要配备1名以上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老人信息登记和院内日常管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遵循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原则,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须由其赡养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幸福院所需经费,以自我承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社会捐赠为次。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聘用或自行安排的炊事人员需持健康证。
第十五条 村委会创造条件,可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支持老年人劳动,形成以劳动为乐的兴趣爱好。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在院活动老年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审计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及各界人士通过捐赠等方式对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予以支持。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农村幸福院一切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正向激励
第二十条 镇社事办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幸福院运营情况进行跟踪,于每年年底统计当年度持续开展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并根据统计结果向区民政局提交运营经费申请报告。区民政局根据申请拨付运营经费。
第二十一条 随着农村幸福院建设和实践不断推进,建成后的农村幸福院应重点放在“比质量”和“争星级”工作方面。在争创星级评定活动中,获五星级评定的将获得省级授牌和奖励,获四星级评定的将获得市级授牌和奖励,获三星级评定的将获得区级授牌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智
联系电话:0594-3611512
联系地址:涵江区江口镇镇兴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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