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涵江区河道清淤疏浚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涵江区河道清淤疏浚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二、编制目的
有序实施全区河道清淤疏浚工作,发挥政府规划管控、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统一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为社会资本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区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三、工作原则
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坚持依法审批、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激发市场活力。
第二部分:提出具体的工作流程。包括明确实施主体、踏勘核实、确定疏浚物价值、制定实施方案、报送审批、剩余砂石处置、项目实施、废弃物处理、项目验收等九个方面工作内容。
第三部分:提出保障措施。从依法审批、明确各部门职能、明确资金来源、明确实施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五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我区河道清淤疏浚工作顺利进行。
五、审批流程
《指导意见》明确了审批流程。我区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由区政府审查同意并批准实施,同时抄送涵江生态环境局,清淤疏浚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区水利局向社会进行公告。
六、解决问题
切实加强全区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工作,确保河道清淤疏浚工作有序开展。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
八、联系人及地址
联系人: 郑祁航 3597119
联系地址: 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1666号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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