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
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涵江区辖区内所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行业负责、闭环处理”的原则,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处理及奖励认定、发放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以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具体包括各行业领域、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容易导致爆炸、火灾、触电、淹溺、灼烫、中毒、窒息、坍塌、压埋、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伤害的各类事故隐患和影响逃生或应急救援的障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执法检查中聘请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奖励办法。对于受理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严厉查处,督促企业第一时间化解风险、消除隐患,严防风险隐患转化为安全事故。
第十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核查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较轻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计算,最低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较为严重,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向该部门第一时间实名举报人奖励,表扬其他举报人;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自行分配;
同一举报涉及多项隐患的,按危害程度最高的隐患为奖励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在逾期前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安全生产、关爱生命、参与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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