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背景
通过对辖区内餐饮业和单位食堂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油烟超标排放的经营户进行集中整治,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经营户责令限期治理,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规定时间内拒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饮食业单位坚决予以整治,以实现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排放长期、稳定达标,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烟对我街环境的影响,促进我街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文件依据
为规范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结合我街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三、整治要求
1.营业面积50㎡以上(或者两个基准灶头以上)的餐饮服务业单位(经营户)要安装使用优质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油烟排气筒的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居住环境,其设备噪声不超标。
2.对于上述餐饮服务业单位(经营户)已经安装完成油烟净化设备的,应结合环保角度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整改,凡是不适宜开办餐饮业的位置区域,一律不得扩大经营规模,并逐步退出经营;对于适宜开办餐饮服务业单位(经营户)的场所,应将油烟污染防治措施做到位,对排污设施不断完善,及时对不合理的地方不断进行改善加以解决。
3.对正要经营的餐饮业,要求其整体环境、排烟设施等情况要达到环保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对不适宜整改的予以关闭。
4.餐饮服务业单位(经营户)应当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标准限值中规模(大、中、小)要求,安装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18483-2001)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