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1、具有我街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特困供养人员)或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4倍以内的困难家庭;
2、持有我街居住证或在本街道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非本街道户籍的外来人员;
3、街道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范围
1、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
2、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
4、贫困家庭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造成教育支出负担过重,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三、不应予以临时救助的情形:
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予以临时救助;
1、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2、因肇事肇祸等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4倍的;
4、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
5、家中拥有汽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6、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四、救助标准
2018年我区临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主要经济来源中断或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死亡的,按照家庭人口数每人3个月的临时救助标准给予救助,街道救助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元,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向民政局申请再救助。
2.因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支出过重的,根据其家庭状况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在3万以内的,按自费的10%给予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3万及以上的,每户救助金额3000元,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向民政局申请再补助。
因患有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和艾滋病机会感染等重大疾病须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非低保困难家庭,原则上按户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救助,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向民政局申请再救助。
3.因家庭成员非义务教育支出负担过重的,原则上按户给予一次性3000元临时救助。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按照家庭人口数每人1个月的临时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原则上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一个家庭或个人一个自然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只能救助一次。
五、工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填写《涵江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承诺具结书、农商银行存折(卡)复印件,若家庭成员有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后,向新县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包片领导、包村干部调查,在申请人所居住村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最终由街道民政部门审查相关材料,予以审批,若不符合条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启动紧急程序,先行受理、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资金管理
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妥善保管临时救助审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