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目录)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加强管理的通告》(莆政〔2019〕28号)等法规、政策,由涵江生态环境局牵头代拟《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将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城市环境空气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环境管理要求,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为我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提升提供保障。
(二)通过修订通告,对政策进行延续,促进自备电厂企业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煤改气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
三、解决问题
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城市环境空气污染问题。
四、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禁燃区范围、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禁燃区管理规定三个部分,分别是:
禁燃区范围:省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要求“各设区市要将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的要求执行”。因此,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确定为涵东街道、涵西街道和三江口镇部分区域列入禁燃区范围(见附件虚线范围内)。
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燃料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管理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鼓励推动其他区域居民生活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应当在2023年11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设施的,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按照职责强化禁燃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五、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加强管理的通告》(莆政〔2019〕28号)
六、保障措施
按照职责强化禁燃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七、主要亮点
《通告》一方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环境管理要求,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对原有的禁燃区明确了地理边界,使执法行为做到公开透明,另一方面通过修订通告,对政策进行延续,促进自备电厂企业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煤改气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对具体的执法权归属进行了明确细化,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确保禁燃区污染形势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八、范围期限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黄,联系电话:0594-3551300,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新涵大街1666号商务大楼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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