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下发目的
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改善我辖区环境质量,为群众提供“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文件下发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三、重点任务
(一)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办理环保、发改、土地、规划、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小作坊),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要求予以取缔。
(二)整合搬迁类。对于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经过整合可达到管理要求的工业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
(三)整治改造类。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办理环保、发改、土地、规划、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治,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实现稳定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予以取缔。
四、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8月15日前)。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在原有“散乱污”企业名单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托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手段,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底数。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深入了解每家企业情况,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并通过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全方位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根据前期摸底核查情况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先对“散乱污”企业进行分类,对关停取缔类的企业逐个下达关停预先告知书,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闭,作出承诺;对整合搬迁类与整治改造类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整改,作出承诺。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50%以上“散乱污”企业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完成80%以上“散乱污”企业整治,其中涉VOCs“散乱污”企业需全部完成整治;2018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对完成整改或拆除关闭的企业,联合区环保局、经信局、国土分局、安监局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做到一企一档。
涵江区人民政府涵东街道办事处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