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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涵江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5-3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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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24日,涵江生态环境局会同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莆田市涵江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莆环保〔2021〕29号)要求,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规范机动车污染治理,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工作目标。通过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通过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提高汽车排气污染综合管理水平。依托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云平台、省交通部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强化机动车管理数据汇聚共享,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中,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公众。

(二)明确了工作流程。在用汽车应当依法定期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并通过书面告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引导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护修理,同时将不合格车辆排放信息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及时上传到交通运输部门,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超标排放汽车要回到原检测其超标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原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

(三)明确了任务分工涵江生态环境局和涵江区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检验机构和维护(维修)站及时上传数据,实现数据共享,推动超标车辆“检验-维护修理-复检”制度联动。涵江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加强对汽车排放检验机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及超标车辆的监管执法。汽车未经检验合格或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四)明确了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指引,营造浓厚氛围。优化技术服务、强化行政监管。

 

 

 

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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