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其重中之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条例的出台,为我省大气质量持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了法治保障。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有七章,89条规定。其中有三大亮点,分别为强化源头防控,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现将《条例》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亮点一:强化源头防控
长期以来,大气污染防治重末端治理,轻源头预防,因此《条例》坚持源头治理,提高标准规划。《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以及十四条规定,要求在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预留城市通风廊道,设置和预留区域生态过渡带和生态保护区,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区域空间格局。城市新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改建,不得在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项目;同时也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与用地结构,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逐步将大气重污染企业和环境风险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亮点二:实行联防联控
由于大气污染具有范围广、幅度大、传输快的特点,在一定气象条件下,各项污染物可以进行远距离传输。因此,实施区域联合防治是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提升的重要举措。对此,《条例》第五章着重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角度,对做好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作出规定。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建立健全联合防治机制,要求市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规定,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要求省、市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水平;第七十条规定,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编制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依据预警级别,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主减排,根据应急需要采取强化道路保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机动车和露天焚烧监管力度、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调峰错峰生产或限产停产等措施,采取应急措施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亮点三:完善应急处置
为应对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条例》专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应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相关链接:
http://www.fujian.gov.cn/xw/fjyw/201812/t20181206_46940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