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涵江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将《行动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莆田市出台《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六大专项行动方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地整治、小流域水质提升、城乡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执法六大专项行动。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确保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行动方案》的基本框架内容
《行动方案》包括实施涵江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4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工作目标。《行动方案》提出,要进一步摸清底数、确定类别、分类施治,做到排查无遗漏、整治无盲区,通过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措施,于2018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经信、发改、国土、住建、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整治,其中涉VOCs的“散乱污”企业在10月底前完成整治。
(二)关于重点任务。《行动方案》指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关停取缔类。主要针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办理环保、发改、土地、规划、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小作坊),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要求予以取缔。二是整合搬迁类。主要针对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经过整合可达到管理要求的工业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三是整治改造类。主要针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办理环保、发改、土地、规划、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治,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实现稳定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予以取缔。
(三)关于实施步骤。《行动方案》明确,2018年8月15日前启动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在原有“散乱污”企业名单(前期排查206家)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底数。并进行全方位宣传,让整治的决心和态度深入人心。2018年8月16日-11月30日开展集中整治,2018年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完成50%以上“散乱污”企业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完成80%以上“散乱污”企业整治,其中涉VOCs“散乱污”企业需全部完成整治;2018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2018年12月1-15日完成考核验收。对完成整改或拆除关闭的企业,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及时联合区环保、经信、国土、安监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做到一企一档。
(四)关于保障措施。《行动方案》从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清单管理、加强联合执法、推进边查边改、强化舆论监督、强化考核问责、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定期调度等八个方面明确了“散乱污”整治的保障措施。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是组织实施“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组织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二是严格清单管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在前期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摸排,并根据排查结果,建立管辖范围内“散乱污”企业整治责任清单,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三是加强联合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沟通会商,加强指挥调度,把握工作进度,积极协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开展联合执法。四是推进边查边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对“取缔类”“整治类”企业分别下达关停取缔或停产整治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产,限期自行拆除设备、清理原料,或开展整改、完善手续。对“取缔类”企业,坚决按照“两断三清”标准进行清理取缔;对“整治类”企业,必须按要求整治到位,因企业拒绝整改、不履行处罚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整治类企业,将纳入取缔类进行关停取缔。五是强化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宣传栏、电子屏以及召开会议等方式加强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六是强化考核问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重点督查内容。对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坚决追究责任。七是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管委会)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防范死灰复燃和企业异地转移现象。八是实行定期调度。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于8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散乱污”企业明细表报送区环保局。建立半月调度制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每月13日、28日前将“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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