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兰景湖申请自愿放弃其名下坐落涵江区庄边镇赤溪村溪东39号,不动产权证证号为闽(2022)莆田市不动产权第HJ010942号,分摊土地面积为34.73m2不动产权,该不动产权现已收归庄边镇赤溪村集体,现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
宗地四至:
东:以自墙走廊外脚线为界,界外为土埕。
西:以自墙外脚线距1.00m滴水线为界,界外为山坡。
南:以自墙外脚线距0.50m屋沿为界,界外为山坡。
北:以自墙外脚线距0.50m屋沿为界,界外为山坡。
以上通告,凡单位或个人如与原宗地使用权人有借贷关系、经济纠纷或其他异议者,请在本公告公布即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向本登记中心提出并提交书面报告,逾期无异议者,将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若因此而遗留有关土地权源证件及证明等一律无效,自行注销,特此通告。
莆田市涵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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