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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琳琳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H201101955号、涵国用(2006)第H060003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登记,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琳琳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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