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陈金云申请自愿放弃其名下坐落涵江区庄边镇吉云村大厝2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荔集建(1995)字第157018号,使用权面积:36.07m2(其中独自面积28.12m2,分摊面积7.95m2)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宅基地现已收归庄边镇吉云村村集体,现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
宗地四至:
东:以本墙外基外基距1.20m走廊为界,界外邻土埕。
西:以本墙外基为界,界外邻山坡地。
南:以本墙外基为界,界外邻人行道。
北:以本墙外基为界,界外邻空地。
以上通告,凡单位或个人如与原宗地使用权人有借贷关系、经济纠纷或其他异议者,请在本公告公布即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向本登记中心提出并提交书面报告,逾期无异议者,将按规定程序补办不动产权证书,若因此而遗留有关土地权源证件及证明等一律无效,自行注销,特此通告。
莆田市涵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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