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经研究,现将《莆田市省级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莆田市省级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福建省“十三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闽发改区域〔2017〕19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6〕28号)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排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或村集体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鼓励当地农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 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重点投向国家、省、市、县贫困村、革命老区村。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修复,包括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等工程。
第四条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是以工代赈资金的监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由项目所在村(居)逐级上报申请调整。
第六条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较为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前期工作扎实,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发布投工投劳公告,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
第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十条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分解到各县区(管委会),由各相关县区(管委会)转下达具体项目,各相关县区(管委会)在资金计划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所在镇、村按照程序申请资金。所下达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项目进行补助。县级发改部门应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相应的政务公开栏(网)上公告有关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总投资、补助资金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县级发改部门下达的以工代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应当加强对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项目的执行建设程序、建设进度等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使用等的管理和监督,会同发改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做好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审计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委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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