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涵江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近日,区财政局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制定印发了《莆田市涵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涵财规〔2023〕2号),于2023年7月17日开始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现将《规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政府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基础,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国有资产管理也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涵江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莆财资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莆田市涵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二、起草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莆财资规〔2023〕2号)
三、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本规定所称区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五、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7章共51条,具体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和应当处理的情形,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确定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章为处置权限和要求。明确了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限和要求,明确了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为处置方式。明确规定了区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六种处置方式,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为资产评估和交易。明确规定了资产处置过程中应进行资产评估和公开交易的情形相关主要事项。
第五章为处置收入。明确规定了处置收入缴库相关事宜。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区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明确了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及监督检查机制。
第七章为附则。相关补充条款。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697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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