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莆财资〔2022〕3号),制定《莆田市涵江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莆财资〔2022〕3号)
三、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凭借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取得的收入。本规定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为《规定》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范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具体规定、土地资产处置收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特殊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上缴科目使用规定等。第三部分: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公有住房收入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依据等。
五、落实措施
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697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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