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行备案制的通知》(闽财购〔2015〕4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闽财购〔2016〕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闽财购〔2017〕8号)和《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莆财购[2018]6号)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解读
1.采购人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
2.采购人要将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同步编制。
3.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工作。
4.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委派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到现场监督和维护开标评标秩序。
5.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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