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 涵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涵委发〔2018〕5号)、《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涵江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涵委振兴组〔2019〕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4号)、《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4号)、《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9-2022年省、市、区财政筹措的专项用于实施省级乡村振兴战略试点示范工作的资金。
2、专项资金分为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和乡村振兴奖补资金。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主要用于15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发展建设;乡村振兴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重点特色乡(镇)和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的奖补。
四、政策解读
1、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9-2022年省、市、区财政筹措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涵江区乡村振兴试点村创建级别为省级的15个示范村,分别为江口镇东大村、官庄村、顶坡村、上后村、大东村、园下村、囊山村,白沙坪盘村,白塘镇洋尾村、双福村,萩芦镇崇福村、梅洋村,新县镇张洋村、大洋乡车口村、庄边萍湖村乡村振兴战略试点示范工作的资金。
2、专项资金分为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和乡村振兴奖补资金。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主要用于15个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发展建设,重点支持乡村振兴试点村的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等方面发展建设;乡村振兴奖补资金是指被评定为福建省重点特色乡镇省级给予1000万的奖励和被评为福建省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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