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0]4号)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采购工作的应对及保障工作。
四、政策解读
1、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适当延期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日期。
2、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做好现场管理等工作:建立现场人员登记询问制度;建立现场消毒制度;加强人员防护工作;做好现场人员参加采购活动的跟踪观察工作。
3、采购疫情防控期间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抽取。
4、采购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政府采购当事人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传真、邮件等渠道或工具非现场办理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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