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保障责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涵江区财政局、涵江区卫生健康局印发《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二、制定的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20〕4号)、《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莆财社〔2020〕32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涵江区财政局、涵江区卫生健康局联合印发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落实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明确确诊患者医疗费用问题。
四、政策解读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患者不需要承担,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救治医院不得向患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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