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加快解决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出台《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同时参照《莆田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莆财资[2019]16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各部门(单位)要构建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确保资产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四、政策解读
资产管理业务规程如下:
1.根据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根据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单位内部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会同财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
3.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动态条形码管理,赋予每个实物一张唯一的条码资产标签,从资产购入开始到资产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4.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处置(含电子废弃物定点回收处理)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组织资产盘点,及时与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5.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使用,促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等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固定资产应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会同财务部门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工作,及时反映单位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及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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