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涵江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莆财资[2019]17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按照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涵政办〔2007〕68号)规定执行。
四、政策解读
资产租赁运作规程如下:
(一)产权单位提出资产出租的书面申请,申请书需载明以下内容:1、资产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用途等)。2、资产价值情况,包括资产的原值及现值估价(单位自估)。3、目前使用管理情况。4、产权归属情况。5、经价格认定局进行价格鉴证的租金参考价。
(二)审核。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对资产出租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审批。区财政局根据产权单位分管副区长批示精神及产权单位资产出租设定的条件、租期及招租方式等事项进行审批。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