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的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3〕13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8〕29号)和《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莆财购〔2019〕2号)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关于自行采购金额起点
通用目录内金额起点为2万元的,自行采购同类品目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通用目录外自行采购同类品目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
3、关于采购方式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政策解读
1、适用范围指全区范围内列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单位,不包括村居、国有企业。
2、通用目录内金额起点为2万元指的是单批次预算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可采取自行采购或网上超市采购,网上超市采购同一年度内同一品目(末级)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3、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