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街道,镇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白沙镇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涵白政〔2018〕56号文件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清产核资,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扎实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农业部等9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二、清产核资目的
摸清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打好坚实基础。
三、清产核资对象、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乡镇(街道)、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四、清产核资登记时点
2017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
涵江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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