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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有关企业提出的申请,现将以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涵江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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