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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2025年涵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

来源: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8-2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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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金政策公开

  一)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农财指〔2024〕98号)。

  二)补助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辖区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公职人员和死亡人员不得作为补助对象,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帐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国有农场和确权为村集体的耕地,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由补贴领取者承担。  

  三)补助内容:补贴依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贴面积原则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基数,未确权的可参照二轮承包耕地或国土三调耕地面积,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

  不补范围。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场)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四)补助标准: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和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区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种粮大户还可享受规模种粮补助,补助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对种植粮食作物达3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每亩30元补助。结合我区生产实际,经研究,对秋冬种植马铃薯的种粮大户在补助3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叠加补助50元,对种植晚稻的种粮大户在补助3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叠加补助250元。具体细则参照《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涵江区规模种粮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涵农综〔2024〕68号)文件执行。

  五)申报程序: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涵江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涵农综〔2025〕8号)

  二、资金分配公开

  三、项目验收公开

  闽政通--福建乡村振兴资金网--扶贫惠民--耕地地力补贴(三项补贴)

 

  咨询电话:0594-3392030(公开单位电话)   

  监督电话:0594-3312185(公开单位监督电话)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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