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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政策公开

来源: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11-01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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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2023】119号)。

  2.补助对象:2024年中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优先支持2024年及之前评定未获得补助的国家级及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可用于补助市级和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监测不合格重新申报的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不在此次补助范围。

  3.补助内容:支持优质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

  4.补助标准:主要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承担项目的设区市级和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在合作社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合作社。

  5.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符合以上支持对象且需要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申报。(二)评审公示。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单位及申报的项目内容进行审定,确定扶持对象.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并在涵江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三)项目批复。公示无异议后,对2024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四)项目验收。项目批复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批复内容和工期组织实施。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批复内容进行验收。

  咨询电话:0594-3581626

  监督电话:0594-3312185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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