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财政补贴70%,县级财政配套补贴30%。
三、申请及资金拨付
进入屠宰场后死亡的病害猪由屠宰企业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登记、拍照存档,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后,屠宰企业每月初汇总报送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局,经审核汇总当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报送区财政局审核盖章后,上报到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二)资金拨付
经核实申报材料无误后,安排补助资金拨付。资金下拨前,要将屠宰企业名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资金发放时,应当通过“一卡通”“一折通”或转账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屠宰企业。
附件:病害生猪、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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