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在全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在涵江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农机产销企业按照真实交易信息向购机者开具购机税控发票。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备。
(二)自愿提出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线下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福建农机补贴”向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及机具未享受其他财政项目补贴补助等信息真实有效,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行办理牌证,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已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不得再提出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申领。
(三)受理补贴申请。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对购机者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完整的受理申请。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农办机〔2019〕7号)及区级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要求,完成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形式审核、单台总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及牌证管理机具等重点机具逐台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非重点机具(除重点机具外补贴机具)应在补贴资金兑付前或兑付后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核验。
(五)兑付补贴资金。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定期向区财政局集中提交经审核无误的补贴资金结算函,区财政部门审核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并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以现金方式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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