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涵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莆田市涵江临港产业园防洪排涝江口闸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征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莆田市涵江临港产业园防洪排涝江口闸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莆田市涵江临港产业园防洪排涝江口闸工程项目,位于涵江区江口镇江口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 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涵江区江口镇江口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0.2616公顷,其中:水田0.2519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97公顷。土地使用权人全部为江口镇江口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3〕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江口镇江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9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水利设施用地0.6。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面房屋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4〕3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执行。房屋拆迁由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涉及耕地0.2519公顷,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江口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江口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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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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