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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涵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8号

来源: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3-1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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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涵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涵江区三江口镇鲸山片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住宅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征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涵江区三江口镇鲸山片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涵江区三江口镇鲸山片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位于涵江区三江口哆中前明村、杨芳村。

二、 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涵江区三江口哆中集体土地1.8373公顷其中:水田1.7483公顷沟渠0.0290公顷、农村道路0.0600公顷拟征收涵江区三江口前明集体土地0.4615公顷其中:水田0.4243公顷沟渠0.0137公顷、农村道路0.0235公顷拟征收涵江区三江口杨芳集体土地0.0398公顷其中:水田0.0083公顷沟渠0.0205公顷、农村道路0.0110公顷

拟征收土地1.7718公顷其中:水田1.6828公顷沟渠0.0290公顷、农村道路0.0600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哆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征收土地0.4615公顷其中:水田0.4243公顷沟渠0.0137公顷、农村道路0.0235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前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拟征收土地0.0398公顷其中:水田0.0083公顷沟渠0.0205公顷、农村道路0.0110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杨芳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2023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江口镇哆中前明村、杨芳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9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其他农用地0.65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面房屋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2024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执行。房屋拆迁由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9人),其中发放安置补助费12人,采取社会保障安置10人。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江口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三江口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2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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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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