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涵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涵江区苏墩片区地块二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征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涵江区苏墩片区地块二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涵江区苏墩片区地块二项目,位于涵江区涵东街道涵中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涵江区涵东街道涵中社区集体土地3.1735公顷,其中:水田1.0497公顷、旱地0.2604公顷、果园0.6079公顷、农村道路0.1005公顷、城市1.0955公顷、其他草地0.0289公顷、田坎0.0306公顷。拟使用国有河流水面0.0303公顷。
拟征收土地1.5763公顷,其中:水田0.6165公顷、旱地0.1527公顷、果园0.3506公顷、农村道路0.1005公顷、城市0.2965公顷、其他草地0.0289公顷、田坎0.0306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涵中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3〕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涵东街道涵中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9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65、其他农用地0.65、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6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05人),其中发放安置补助费360人,采取社会保障安置225人。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涵东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涵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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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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