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涵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区已于2023年9月7日发布PTHJZ-2023项目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7日至10月7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PTHJZ-2023项目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3〕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7.5万元/公顷调整为69万元/公顷。各地类系分别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65、建设用地0.6、未利用地0.6。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2.7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三江口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三江口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涵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8号)继续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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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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