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公开期限)[公开频率]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公路工程基础设施 |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计划 | 县道、乡道、村道建设规划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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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水运工程基础设施 | 港口总体规划及章程 | 除主要港口、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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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航道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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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道路运输 |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理结果 |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办事指南及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重点公开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经营资格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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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撤销)公告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实施计算机考试的,应当现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5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
考试结束5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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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公告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
终止经营前15日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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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道路运输备案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备案结果 |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及途经线路等备案办事指南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重点公开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及途经线路备案等备案事项的办事指南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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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货运站名单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货运站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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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车型、教练场地\培训规模、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车型、教练场地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0号)明确培训机构,及时公开信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意见》规定,指导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其中一种及以上车型培训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知识培训能力,有序开展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要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具备培训条件的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地址、培训规模、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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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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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建档信息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档信息,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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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信誉考核信息 |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6号)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历次考核周期的计分分值、诚信考核等级等信息查询方式,可通过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为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诚信考核等级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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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布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可作为巡游车企业在整改年度内参加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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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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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通过安全考核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安全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延期结果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9号)第十二条 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于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部门网站专栏公布考核合格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脱敏后)、所属企业名称、考核业务领域、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等。
第十六条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结果自公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安全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相关人员可以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运输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安全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延期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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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信息 |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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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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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道路运输公众出行服务信息 |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正常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 及时公开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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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公共汽车经营者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信息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转让线路经营权;(二)未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三)不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公交站点公告调整信息。 | 提前五日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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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农村客运班线信息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 第四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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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供需信息 | 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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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客运班线招投标信息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第八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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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超限超载治理及应急救援信息 |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信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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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公告,包括设置地点、启用时间、配属卸载点名称、违法运输处罚机关和地址等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卡点、高速公路省界等重点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具体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由告知设施、标志标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动态称重检测设备、车货外廓尺寸检测设备、交通流量调查设备、车牌识别记录设备、信息发布设备以及数据处理设备等组成。告知设施应当设置在公路醒目位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前款设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投入使用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设置地点、启用时间、配属卸载点名称、违法运输处罚机关和地址等。 |
投入使用前十五日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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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其他依法依规应公开的事项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信用评价信息 |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办事指南和审批业务手册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交法发〔2014〕178号)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核查现行有效行政审批事项底数,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立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不得在目录之外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对已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等要素和内容。做好目录清单的编制公布、动态管理工作,调整变动行政审批事项,要同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编制标准化的办事指南和审批业务手册并予以公开,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继续完善窗口办事制度,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的行政审批运行模式,实现“流转性窗口”向“职能型机构”的转变,实现审批服务体系化、窗口办事人性化、审批执法协同化、事项管理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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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交法发〔2014〕178号) 加强市场监督执法。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以规范执法程序为核心,统一执法文书。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完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大力提倡采用当事人最容易接受或者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监管目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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