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条件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对象为全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辖区常住或就业,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应在申请地辖区内具有稳定工作;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单身人士(含离婚、丧偶人员)本人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家庭住房不在同一辖区,且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地辖区内无自有住房、长期居住在单位所在地辖区的,视同为在本市无住房;
3.申请人为2人户以上(含)家庭的,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8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申请人为单身人士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7万元,且个人总资产不超过14万元。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市工作的省级以上(含)劳模、道模、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4.申请人家庭成员(单身人士本人)未享受我市(含国家、省直垂直单位在我市范围内的)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5.申请人家庭成员(单身人士本人)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
6.申请人家庭成员(单身人士本人)未享受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二)廉租住房面向对象为全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申请地辖区常住或就业;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9万元;
4.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5.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
6.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7.申请家庭未拥有商铺、办公、车库等其他非住宅房产的,未购置价格超过8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
三、申请受理地
(一)本辖区户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和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受理;
(二)非本辖区户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由房源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受理。
四、申请提交材料
(一)基础共性材料
1.申请表及申请承诺书: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申请承诺书》。
备注:曾用名在申请表和系统录入界面的姓名后加括号体现,如张三(李四)。
2.身份信息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3.户籍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婚姻状况证明:
(1)未婚:提供未婚承诺书;
(2)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3)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复印件;
(4)丧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1)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家庭是拆迁安置户的(含未回迁户),需同时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本市户籍的,应提供其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收入证明:
(1)有固定工作单位人员: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无固定工作单位人员:提供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确认的收入自主申报具结书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3)离退休人员:提供由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7.资产证明:
拥有机动车辆:应提供当年度机动车保险单(含商业险);
(二)特殊情况额外提供材料
1.廉租住房:
(1)申请人家庭中有从莆田市外迁入我市户籍(因就学迁移的除外)的成员: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证明。
注意:就学户籍迁移情况以户口簿记录为准。
(2)自主申报特殊家庭:
①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②残疾人家庭: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③重大疾病家庭: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④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2、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为非莆田籍来莆工作人员的,应同时提供:
①稳定工作证明:
a.企业员工:劳动合同;
b.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c.公务员:行政介绍信或任命文件;
②稳定收入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证明或住房公积金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证明。
(2)自主申报特殊家庭:
①荣获市级(含)以上劳模、省级(含)以上五一劳动奖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特殊荣誉的:提供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
②莆田市委、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提供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受理申请时应特别告知申请人,自主申报时未申报拥有机动车,在后续的部门复审环节中核查发现拥有机动车,将按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认定为未如实申报信息,构成骗租骗购,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将相关规定做出处罚。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主申报拥有机动车,应提供当年度机动车保险单(有投保商业险的须同时提供商业险投保单)。
六、相关名词界定;
(一)家庭:指申请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员的集合。未婚人士或独自在我市稳定工作的非莆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单身人士认定。
(二)人均住房面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住宅房产(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以所有人或共有人名义拥有的住宅房产)的人均面积。
(三)家庭年总收入:指申请人家庭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净收入。
(四)家庭总资产: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除计入人均住房外的非住宅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
(五)稳定工作:指在申请地辖区连续稳定就业,且能够提供同期缴纳社保或公积金证明,主要包括:(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2)在申请地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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