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信局、北岸工信商务局:
现将省工信厅制定的《福建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福建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工信法规〔2020〕90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
各单位要通过网站、微信群及走访企业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二、加强监管
市工信局负责全市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具体负责跨县(区)建设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县(区、管委会)承担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辖区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标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含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是指对新增工业生产能力或改造升级现有生产能力必需的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全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具体负责跨设区市建设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市、县(区)承担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辖区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第四条 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开展日常电子监督管理工作:
(一)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完成本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信息的登记、维护与更新工作;
(二)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基本信息查询,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和有关举报查处案件;
(三)通过行政监督点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信息监督管理和预警信息处理工作;
(四)受理投诉,并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完成投诉信息处理工作;
(五)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统计功能进行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决策。
前款所称监督机关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负责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 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行为;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招标金额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若有);
(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对潜在投标人的质询和异议是否进行合理回复;
(五)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六)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情形;
(七)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进行;
(八)招标人是否依法依规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依规处理异议;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第七条 监督机关发现招标文件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送备案材料。监督机关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对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提出监督意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监督机关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监督意见陈述的理由和依据,做出监督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不同投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下称“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上传、解密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招标文件约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交易平台使用第三方验证工具认定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监督机关对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以及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或线下书面向该项目的监督机关提出投诉。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标投标问题的信访,符合信访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诉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机关处理招标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人信息及投诉处理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保密登记制度和承诺制度,防止向与投诉无关的人员或单位透露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机关依法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投诉人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提出的投诉,监督机关对于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包括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的,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保密工程除外,下同);依法受理并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人采用线下书面提出的投诉,监督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书的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信息登记至省行政监督平台,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公开投诉处理信息时应当将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予以隐藏。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参与具体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各级电子交易平台等运行服务机构对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标投标资料,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及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应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并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标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档工作需要外,未经批准,非履职需要的无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招标投标存档资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用管理,推进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及时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事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业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业项目(不含房屋建筑,下同)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含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是指对新增工业生产能力或改造升级现有生产能力必需的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可否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不招标的应由有权部门予以确定。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业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文件约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招标计划登记手续。
第七条 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与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代理费用。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在省行政监督平台上登记,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须同时为本代理机构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及其他成员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则中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要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工业项目设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应与所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求、合同履行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三)不集中组织答疑。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有疑问的,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答复。
(四)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招标项目应明确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标准,但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首台套产品投标时,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已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业绩,投标人使用首台(套)产品参加应用综合评分法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应首台(套)产品认定证明材料后,相应业绩分值直接为满分。
(七)工业项目一般实行资格后审。
(八)中标候选人数量由招标人依法依规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九)不得将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或者费用转嫁给中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除应当在省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外,国家和我省有相关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且必须保持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潜在投标人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招标图纸和相关材料。项目涉及保密的,可不对外公开招标图纸和相关涉密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发出的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该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机关备案。省行政监督平台以一定方式告知监督机关,监督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响应。上传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以及招标方式批复文件(若有);
(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四)招标文件;
(五)招标控制价(如有);
(六)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
(七)招标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依法必须保密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招标取消现场报名。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并需加盖有效的企业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姓名章,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盖章、加密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银行、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保函)业务,不得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违规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手续,并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机构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核对投标保证金(保函)真伪的验证渠道。
第十九条 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使用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试行)》的电子保函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投标文件中一并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标准(如有)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扫描件等。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设备报价明细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技术参数、单价、数量、总价、生产厂家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到现场。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福建省的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及《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并能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招标人没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
第二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均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满足国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建设的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验企业、人员、项目或信用信息提供互联网支持。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二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技术文件进行量化评审的招标项目,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不予相应配合或者未按照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方式、内容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标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标,原评标委员会已完成的评标工作无效。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交货)期;
(四)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五)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
(六)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七)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完成合同签订起3日内,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合同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合同总金额,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验收要求、履约保证金、合同有效期等;
(五)其他需要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并需加盖有效的企业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姓名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明确,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加盖有效的企业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姓名章;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标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该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投诉,并加盖有效的企业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姓名章。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招标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依规提供查询服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投标文件。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备案。上传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评审意见(若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项目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则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一条 央属等国有企业来闽投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则中未涉及的事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业项目设备采购招标示范文本
福建省工业项目设备
采购招标文件(试行)
使用说明
一、《福建省工业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试行)》(以下简称《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设备(含材料,下同)采购招标。
二、《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将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其他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同意建设,项目业主为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招标人为 ,委托的代理机构为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和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
3.4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的须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品目号投标货物主机品牌制造商的授权函(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制造商与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将否决其所有投标)。
3.5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3.6 投标人被列为失信主体或投标人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如有),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主体或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投标。
3.7 其他资格要求: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网址: ,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另行出售纸质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确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文件逾期到达或者未到达电子交易平台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本次投标。
5.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人对已投递的电子投标文件撤回、编辑再投递。投标人应使用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开标时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 同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ujian.gov.cn)以及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网址: )上发布。
8.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
9. 开标时间、地点
9.1 开标时间: 。
9.2 开标地点: 。
10.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行政监督部门: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同意建设,项目业主为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招标人为 ,委托的代理机构为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备采购进行邀请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和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
3.4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的须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品目号投标货物主机品牌制造商的授权函(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制造商与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将否决其所有投标)。
3.5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3.6 投标人被列为失信主体或投标人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如有),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主体或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投标。
3.7 其他资格要求: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网址: ,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另行出售纸质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确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文件逾期到达或者未到达电子交易平台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本次投标。
5.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人对已投递的电子投标文件撤回、编辑再投递。投标人应使用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开标时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7.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7.1 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 同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7.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7.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
8. 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
9. 开标时间、地点
10.1 开标时间: 。
10.2 开标地点: 。
10.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行政监督部门:
联系电话:
附件:确认通知(适用于邀请招标)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 (盖电子签名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
1.3.1 |
招标范围 |
|
|
1.3.2 |
交货期 |
交货期: 月 计划开始交货日期: 年 月 日 |
|
1.3.3 |
交货地点 |
|
|
1.3.4 |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 应分别列出并注明) : (2)财务要求: (3)投标人业绩要求: (4)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5)信誉要求: (6)其他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 技术支持资料 |
||||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 截止时间和方式 |
年 月 日 时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 |
|||
|
2.2.2 |
招标人澄清 发出的形式 |
年 月 日 时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答复。 |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直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直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 |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
直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 种形式提交: ① 银行转账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 (招标项目编号),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账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 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 ② 银行保函形式: 。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③ 工程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保函形式(适用于已推行工程担保的地区): 。担保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④ 保险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投标保证保险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 ① 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 ② 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使用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保函文件格式标准(试行)》的电子保函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投标文件中一并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年度至 年度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
3.7.3(A) |
投标文件签字 或盖章要求 |
||||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 证书证件要求 |
||||
|
4.1 |
电子招投标其他规定 |
|
|||
|
4.2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前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
|||
|
5.2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专家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按规定从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
6.3 |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人 |
|||
|
7.1 |
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 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方式:网上公示 公示网站: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网站。 公示内容及时间: (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 日; (2)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为 日。 |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
|
8.5 |
行政监督部门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邮编: 电话: 传真: |
|||
|
9 |
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合同专用条款,中标后本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及付款方式将按本招标文件中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 (2)…… |
|||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情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所需的设备以及配套的技术、软件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设备以及配套的技术、软件”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软件支持。
1.1.6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完成全部合同义务须承担的、有形货物除外的所有工作,包括: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供货需求。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一)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四)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五)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且协议约定共同承担相同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二)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三)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四)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五)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六)为本招标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七)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八)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九)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十)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十一)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十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十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十五)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十六)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七)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十八)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供货要求;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事后不能就招标文件的问题提出质疑或投诉。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但不指名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经常关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所公布的有关澄清资料,否则因投标人未及时关注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在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修改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经常关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交易平台所公布的有关修改、补充资料,否则因投标人未及时关注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并需加盖有效的企业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姓名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2.4.2 招标人收到对招标文件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二)异议未加盖有效的企业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姓名章且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超过异议时效的。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处理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2.5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向该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投诉,并加盖有效的企业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姓名章。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
(四)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五)拟分包或外购企业情况(若有);
(六)投标保证金;
(七)资格及响应性审查资料;
(八)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九)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方案;
(十一)技术支持资料(若有);
(十二)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6)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2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开标一览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一)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二)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带服务的费用。
(三)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以现场交货价及出厂价填报货物价格。
(四)投标人应注明供货范围及主要外购件价格清单(注明生产厂家)、易损件清单和价格。成套设备按供货范围分项明细报价,并说明交货状态。
投标人按上述要求填写报价,是为了方便评标,但不限制招标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
3.2.7 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投标人应按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扫描件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以及营业执照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候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但投标人应当注明其中的主选方案,否则该投标将被否决。
3.6.4 招标文件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与递交
4.1.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及交易平台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加密。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并提示。
4.1.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递交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投标成功。具体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操作流程及步骤详见该电子交易平台上的相关说明或电话咨询电子交易平台(联系电话: )。
4.1.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加密检查。开标时间一到,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公开显示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号及对应的电子招标文件加密状态;
(五)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六)开标结束。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开标环节程序结束后,不再受理开标异议;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限制参与评标且尚未解除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7.2.1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并需加盖有效的企业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姓名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7.2.2招标人收到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的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加盖有效的企业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姓名章且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公示结束后无发生应当暂停的情形,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及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接受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利,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该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投诉,并加盖有效的企业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姓名章。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 元
|
序号 |
招标人 |
货物名称 |
数量 (单位) |
投标报价 (元/台) |
投标总价: 含增值税和包装运杂保险费(现场交货价) |
质量保证期 |
交货期 (现场交货) |
厂家或品牌 |
投标保证金 |
备注 (如有) |
|
投标总报价: |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在线回复。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招标人签订
设备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 |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加盖单位电子章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人(若有)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 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 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投标设备的 业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 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
…… |
……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商务部分: 分 技术部分: 分 投标报价: 分 其他评分因素: 分(如有)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
2.2.4 (1) |
商务评分 标准 |
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 |
…… |
|||
|
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 响应程度 |
…… |
|||||
|
投标设备的业绩 |
…… |
|||||
|
交货时间及付款方式 |
||||||
|
…… |
…… |
|||||
|
2.2.4 (2) |
技术评分 标准 |
对投标设备整体评价 |
…… |
|||
|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 指标的响应程度 |
…… |
|||||
|
对投标人技术服务和 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 |
…… |
|||||
|
…… |
…… |
|||||
|
2.2.4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 |
|||
|
注: 下列三种报价评分标准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具体系数及分值可以根据需求而定。 (供参考使用)
|
1.根据评标细则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上述修正后,计算出报价评标价。 当AG>1.1AD时,P=M-(An- AD )÷(AG- AD )×4 (*4及40分值视情况而定) 当AG≤1.1AD 时,P=M-(An- AD )÷AD×M 其中:P为投标评审价得分; M为报价得分满分值(自定) An为进入第二阶段评议的投标评审价; AG为进入第二阶段评议的最高投标评审价; AD为进入第二阶段评议的最低投标评审价。 |
|||||
|
2. 根据评标细则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上述修正后,计算出报价评标价。 报价评分得分计算公式(取小数点后的2位数) An-AD P=(1- ——————×Q)×M AD (0.6及60分值视情况而定) 式中:P——投标评审价得分 An——各合格投标人的评标价格 AD——各合格投标报价中最低的评标价价格 Q为调整系数(自定0.6或其他) M为报价得分满分值(自定) |
||||||
|
3. 根据评标细则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上述修正后,计算出报价评标价。 报价评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取小数点后的2位数) │ An-0.97×B │
0.97×B 其中: An为符合性审查通过的各投标人的报价,B为符合性审查通过的各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Q为折扣分(即投标报价每偏差评标基准价1%所扣的分数),M为报价得 分满分值(自定) 采用不对称扣分:An≤0.97×B 时,Q=0.5; An>0.97×B 时,Q=1.5。 当报价得分低于30分时给30分。 其中报价评分需按以下办法,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配套设备、备品备件)等条件至招标文件要求的同一基准后进行评价: ①减少的供货范围的设备价格按进入商务评分的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进行调整; ②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并调整其它需评价的商务费用。 以上价格调整应计入投标价格中得到评标价格,评标价格仅作为评标之用。 |
||||||
|
…… |
…… |
|||||
|
2.2.4 (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
…… |
…… |
|||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一)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二)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四)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一)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二)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四)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二)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澄清确认。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三)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四)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一)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二)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三)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四)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4.3 若综合评分相等,且投标报价、技术得分均相等的情况,由评委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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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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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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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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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签字盖章 |
加盖单位电子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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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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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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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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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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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投标设备的业绩 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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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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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
…… |
…… |
||
|
条款号 |
价格调整因素 |
价格调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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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详细评审标准 |
付款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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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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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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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二)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如果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价格表的表格中出现单价与总价有出入的,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三)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价格与投标报价表上的投标价格有出入,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价格为准;
(四)如果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有出入,以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为准;
(五)对漏(缺)报项、多报项的处理:招标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评标时取有效投标人该项最高报价加入评标价进行评标。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标时按其自己的投标报价予以核减后形成评标价进行评标;
(六)按上述算术性错误修正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编制“标价比较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 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一)合同协议书;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函;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专用合同条款;
(六)通用合同条款;
(七)供货要求;
(八)分项报价表;
(九)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一)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二)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三)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四)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 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 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时间进行:
(一)合同设备交付时;
(二)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6.1.2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4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5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 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6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7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8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9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一)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二)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 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 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 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 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一)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二)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 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 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一)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二)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三)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 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二)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三)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二)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三)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一)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二)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三)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五)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 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条款为准。
以下为对应合同条款相应条目号的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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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补 充 与 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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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方名称、地址; 卖方名称、地址: 项目现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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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规格和标准:详见供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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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运输标记:详见供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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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货方式:详见供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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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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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付款方式与条件(合同一般条款第10条) 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30日内,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合同总价%的履约保函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预付款;货到齐验收合格且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货款;剩余%货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期且无未了事项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质保金余额。 在收到卖方出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完税证明前,买方支付的货款不超过合同总额的%。未提交完税证明的,除质保金外的货款均在收到发票之日起满个月后再行支付。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采用承兑汇票支付,金额万元以下的采用转账支付。 |
|
7 |
技术资料:详见供货要求;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所实施的技术、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业秘密,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标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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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质量保证:详见供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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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验:详见供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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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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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延期交货或核定损失额:中标人逾期交货,每超过一天将按合同金额的‰累计承担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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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前,须交纳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时间为货到齐验收合格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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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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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约终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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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
所有在合同一般条款中指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作出规定,而在此合同专用条款中尚未规定的条款,均在合同(技术协议)签订时具体商定。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 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
(3)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供货要求;
(7) 分项报价表;
(8)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 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
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供货要求
招标人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地提出对设备的需求,并对所要求提供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位、交货期、交货地点、技术性能指标、检验考核要求、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等作出说明。鉴于供货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文件之一,指代主体名称宜采用买方和卖方分别表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中标人。
本招标文件的“供货要求”中所指出的设计、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提出改进设计、替代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但该替代应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规定,以使买方满意。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以使投标人更清晰地了解供货的总体要求和相关信息。
二、设备需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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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
数量及单位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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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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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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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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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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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技术性能指标
招标人应编制详细的技术性能指标并考虑以下因素:
1.技术性能指标构成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技术响应性的标准。因此,定义明确的技术性能指标有助于投标人编制响应性的投标文件,也有助于评标委员会审查、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
2.技术性能指标应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以免在生产制造设备时对普遍使用的工艺、材料和设备造成限制。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不得有限制性,应尽可能地采用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对设备安全性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技术性能指标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在引用不可能避免时,该引用后应注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四、检验考核要求
招标人应对合同设备在考核中应达到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进行规定,并可根据合同设备的实际情况,规定可以接受的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五、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
六、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要求见招标文件供货要求。
2.投标人根据要求制定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进度内容及安排。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
招标编号: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
联系人:联系方式:
日期: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七、分项报价表
八、拟分包/外购企业情况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十一、技术支持资料
十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三、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 (设备名称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 投标保证金(如有);
(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 分项报价表;
(7) 资格审查资料;
(8)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 技术支持资料;
(10)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 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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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单位) |
投标报价 (元/台) |
投标总价: 含增值税和包装运杂保险费(现场交货价) |
质量保证期 |
交货期 (现场交货) |
厂家或品牌 |
投标保证金 |
备注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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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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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4. 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可采用扫描件上传)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六、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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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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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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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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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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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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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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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七、分项报价表
1. 分项报价表说明
2. 分项报价表
货币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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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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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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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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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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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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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分包/外购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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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名称 |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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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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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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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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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分包/外购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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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外购理由 |
附:拟分包/外购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并加盖拟分包/外购企业和投人的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注:1、每个拟分包/外购企业均应分别填写本表。
2、拟分包/外购部分仅限于投标人自行交货范围内的非主要、非关键部分。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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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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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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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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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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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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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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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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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
等级: |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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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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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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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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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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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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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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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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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2.如果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扫描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设备(非定制设备),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因素。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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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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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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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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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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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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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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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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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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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
|
规格和型号 |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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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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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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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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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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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五)制造商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
致: (招标人)
我单位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 (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投标人的单位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 (设备名称)进行 (项目名称)投标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签字人签名:
十、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十一、技术支持资料
十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要求见招标文件供货要求。
1.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
1.1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卖方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在投标阶段应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卖方要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
|
序号 |
技术服务内容 |
计划人月数 |
派出人员构成 |
备 注 |
|
|
职称 |
人数 |
||||
1.2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具有下列素质:
1.2.1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1.2.2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1.2.3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1.2.4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卖方要向买方提供服务人员情况表(格式)。卖方须更换不合格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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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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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和专业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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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包括参加了哪些工程的现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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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评 价 |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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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人一表)
1.3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3.1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1.3.2 在安装和调试前,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向买方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对重要工序(见下表),卖方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买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卖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卖方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卖方负全部责任。
卖方提供的安装、调试重要工序表
|
序号 |
工序名称 |
工序主要内容 |
备注 |
1.3.3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卖方现场人员要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卖方委托买方进行处理,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4 卖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3.5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与买方协商。
1.4 买方的义务
买方要配合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方便。
2. 培训
2.1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卖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2.2 培训计划和内容由卖方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格式)。
|
序号 |
培训内容 |
计划人月数 |
培训教师构成 |
地 点 |
备 注 |
|
|
职称 |
人数 |
|||||
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买卖双方商定。
卖方为买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3. 设计联络
有关设计联络的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要求由买卖双方商定。
设计联络计划表
|
序号 |
次数 |
内容 |
时间 |
地点 |
人数 |
大(部)件情况
大(部)件情况要求见招标文件供货要求
|
序号 |
部件名称 |
数量 |
长×宽×高 |
重量 |
厂家名称 |
货物发运 地点 |
运输方式 |
备注 |
||
|
未包装 |
包装 |
未包装 |
包装 |
|||||||
注:上表中的序号和内容应与附件2的一致;
出质保后专用工具分项表
货币单位: 元
|
序号 |
名称 |
用途 |
型号和规格 |
制造商家/国别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 |
||||||||
|
合计: |
||||||||
注:出质保后专用工具配备种类出数量必须满足现场维护要求。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日 期: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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