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扶持第三产业增产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涵政办规〔2022〕1号 成文日期:2022-03-10)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涵江区扶持第三产业增产增效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涵江区扶持第三产业增产增效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第三产业做大做强,持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优化经济结构,改造和提升商业、居民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旅游、信息科技咨询等新兴产业,提升第三产业层次和水平。根据我区发展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

  符合涵江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涵江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并纳入限上批发零售业、限上住宿餐饮业、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统计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培育新增“下转上”企业。从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度由限额以下(规模以下)企业转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在正式上报数据1年后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二)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从2022年起,年销售额(营业额或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一定幅度的企业,给予其当年度拓展市场补助3万元,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享受:

  1.限上批发企业。上年产值2000(含)~3000万元且本年增幅在100%(含)以上的;上年产值3000(含)~5000万元且本年增幅在80%(含)以上的;上年产值5000(含)万元~1亿元且本年增幅在50%(含)以上的;上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本年增幅在30%以上的。

  2.限上零售企业。上年产值500(含)~700万元且本年增幅在100%(含)以上的;上年产值700(含)~1000万元且本年增幅在80%(含)以上的;上年产值1000(含)~5000万元且本年增幅在50%(含)以上的;上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且本年增幅在30%以上的。

  3.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年产值200(含)~500万元且本年增幅在80%(含)以上的;上年产值500(含)~1000万元且本年增幅在50%(含)以上的;上年产值1000(含)~2000万元且本年增幅在30%(含)以上的;上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且本年增幅在20%(含)以上的。

  4.规上纳入核算类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年产值500(含)~700万元且本年增幅在50%(含)以上的;上年产值700(含)~1000万元且本年增幅在30%(含)以上的;上年产值1000(含)~3000万元且本年增幅在20%(含)以上的;上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且本年增幅在15%以上的。

  (三)建立区级企业联络员制度。为加强对企业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的培训和协调指导,强化商贸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建立区级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联络员制度。标准如下:

  1.限上批发企业。当年产值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100元/月/家,1亿元(含)至3亿元的按200元/月/家,3亿元(含)以上的按300元/月/家。

  2.限上零售企业。当年产值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100元/月/家,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200元/月/家,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300元/月/家。

  3.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产值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100元/月/家,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按200元/月/家,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300元/月/家。

  4.规上纳入核算类服务业企业。当年产值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100元/月/家,2000万元(含)至4000万元的按200元/月/家,4000万元(含)以上的按300元/月/家。

  (四)支持企业品牌扩张。年产值增幅在30%(含)以上的限上和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从事统一品牌连锁经营的,在全市范围内统计在我区的企业,每净增1家同品牌连锁店,给予该企业品牌扩张一次性奖励1.5万元/家。

  (五)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企业孵化活动的,每成功孵化1家商贸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并完成限上或规上纳入核算类服务业新增入库,在正式上报数据1年后给予该第三方服务机构1万元的孵化费用一次性补助。

  (六)推进示范商圈建设。鼓励各类商贸服务业企业入驻涵江,利用改造提升旧城旧街、盘活闲置楼宇、废旧综合体腾笼换鸟等方式,引进各类特色优势产业集聚经营,培育助力企业落地、运营、管理的企业孵化平台。对建设主题鲜明、集聚一定数量企业在同一镇街辖内集聚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孵化平台,给予一定的孵化奖励。

  1.培育商贸业“商业创业圈”。对当年度新引进20家以上独立法人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在涵江辖区内同一商圈汇聚经营,其中50%以上入驻企业新增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或新增纳统企业年度累计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各类商贸业“商业创业圈”,一次性给予商圈运营管理企业运营奖励5万元,对以上集聚经营目标每翻一倍的,给予增加奖励5万元,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培育住餐业“美食旅居圈”。对当年度新引进10家以上独立法人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在涵江辖区内同一商圈集聚经营,其中50%以上入驻企业新增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或新增纳统企业年度累计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的各类住餐业“美食旅居圈”,一次性给予商圈运营管理企业运营奖励5万元,对以上集聚经营目标每翻一倍的,给予增加奖励5万元,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培育服务业“创造创新圈”。对当年度新引进10家以上独立法人服务业企业在涵江辖区内同一商圈集聚经营,其中50%以上入驻企业新增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或新增纳统企业年度累计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类服务业“创造创新圈”,一次性给予商圈运营管理企业运营奖励5万元,对以上集聚经营目标每翻一倍的,给予增加奖励5万元,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七)鼓励企业办展参展。对企业负责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需在活动开办前向区商务局备案)予以一定补助。对参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包括论坛、订货会、研讨会等经贸会务类活动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每增加100人增加补助1万元,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费用。对由我区相关机构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展会(含当地政府部门委托举办的展销活动,区财政有专项经费补助的除外),举办2天及以上、规模达50个展位以上的,给予每个展位100元的补助,每场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由涵江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政策与区级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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